处罚!为了建车位,房地产公司竟然这样做······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近日,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违法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案,并对涉事房产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悉,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葭沚中队在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小区存在人防门被拆除的情况。当天上午,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并展开调查。
经核查,该房地产公司在地下车库装修期间,为达到拓宽通道、增设车位等目的,对该小区防护单元一、二、三单元共5扇人防门、1个人防门槛和3个防爆波活门,进行拆除。
该公司作为该项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 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门扇,严重危害了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了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
执法人员遂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将被拆除的人防门恢复原状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以保证该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条款,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来源:台州综合行政执法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