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地最新房屋补偿办法,住宅实行异地复建、产权调换等4种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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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月28日),温岭市人民政府网对外发布《【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一起来了解下!
【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温岭市人民政府修订起草了《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607室。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28日
附件:
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一)定义。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二)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征收腾空搬迁等安置工作。
(三)要求。补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腾空和搬迁。
二、房屋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不包括不确权面积)。对未经产权登记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人可就被补偿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补偿人对上述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实行异地复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四种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安置根据原有合法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不涉及人口因素。文中所述1间合法房屋,未特别指出面积的,均指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及以上的。
(一)异地复建。异地复建实行联排立地式住宅安置。
1、按照被补偿房屋间数计算。补偿1间合法房屋,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2间合法房屋,可安置2小套或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补偿3间合法房屋及以上的,可安置3小套(或1小套加1大套)联排立地式房屋。
2、对1间合法房屋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补偿。但属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房屋的,可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多间合法房屋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合并计算,合并后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小套联排立地式房屋。
(二)产权调换。采用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原有合法房屋间数、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从多就高原则确定。
1、按被补偿房屋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包括不确权面积、地下室面积)或经批准且已建的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
2、按照被补偿合法房屋间数安置,每间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3、对1间合法房屋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补偿。但属本村村民唯一合法权源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多间合法房屋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自行组合计算,每一组合合并后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市场化安置。市场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温岭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补偿人持《房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我市政府有关单位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等)。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拟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拟原地安置区块安置房评估价-拟产权调换应支付的结算款)×1.2。
拟原地安置区块房屋评估价由实施单位在补偿时段按规定组织评估。
(四)货币补偿。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补偿标准为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1倍。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款由补偿人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支付。
四、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补偿涉及非住宅合法建筑(除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外)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照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 1.1 倍系数进行补偿。
2、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拆除的,可按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的60%给予建筑残值补贴。
3、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补偿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4、产权属于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补偿。
5、补偿涉及村集体所有的小队屋、村办学校、办公场所、祠堂、上间、通道等房屋,房屋建筑按重置折旧价给予货币补偿,土地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价4倍予以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五、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代表,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中采取摇号、抽签、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评估机构确定应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二)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被补偿房屋和用于被补偿人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依法评估确定。上述两类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公布之日。
六、补偿结算
(一)实行异地复建安置的,补偿人参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18号)文件,对被补偿人原有的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予以补偿。
(二)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偿分档结算
1、等面积部分,指与被补偿房屋原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面积部分,按结构差价(不超过1500元/㎡)结算。原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不超过4000元/㎡结算。
2、增加面积部分,指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减去等面积部分,按不超过5500元/㎡结算。
3、不可分割部分,指因套型结构不可分割等原因超出的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该户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5%)按安置房评估价的90%结算。
5、因公寓房套型组合致使被补偿人无法选足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每户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该户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5%)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减去产权调换应结算款予以补偿。
(三)停车泊位结算。安置房停车泊位满足配置的前提下,每套安置房须配购一个地下停车泊位,在多余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另行增购。停车泊位按公告价结算,每户首个车位享受5折优惠,其他车位按公告价结算。
(四)公寓房选择按照“套数就少、面积就近”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涉及具体幢号楼层(含车位)以及能否满足所申报的套型组合,以选房定位抽签为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和购房款结算以房产实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按期腾空奖励费等可折抵第一期购房款。在公寓式安置房定位抽签认购后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安置房购房款(包括停车泊位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
(六)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小于60平方米(含)部分,被补偿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互不结算差价。大于60平方米的部分,按第(二)款规定计算差价。
七、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标准。补偿人应当向被补偿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由补偿人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公布。
(二)计发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异地复建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搬迁费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结算。
(三)临时安置过渡期限。
1、选择异地复建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18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过渡期限为自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补偿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补偿人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选择货币补偿,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对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5%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补偿人提供房屋被补偿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人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五)签约和腾空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被补偿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提前一天另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元,腾空奖励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100元。
八、生效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相关补偿协议生效。
(二)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搬迁后,补偿人应将批准征地的批文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补偿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告知被补偿人申请被补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补偿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三)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补偿人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因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而作出补偿决定的,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由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相关公证备案手续等材料。
九、征收补偿外的农村住房申请
(一)符合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户,可申报宅基地间数超过本办法第三点规定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居民点申请宅基地建房。
(二)涉及政府主导整村拆迁且无保留联排立地式居民点建房的,按照村民建房报批有效人口不超过60平方米/人,或者按照能申报的宅基地间数(每间折算公寓式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按从多就高的原则,在扣除该户按本办法第三点规定的补偿面积后,向村集体申请公寓式住宅,村集体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解决。
公寓式住宅按不超过5000元/㎡结算,储藏室、停车位按建造成本结算,因套型结构原因实际安置面积与应该安置面积不一致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90%结算。
(三)征收补偿外申报的宅基地建房不享受临时安置费等奖励费。安置房建设主体、选房定位等事项一并在具体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四)全部申请户合计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村庄规模,申请户在非本村村庄规划范围内取得住宅用房补偿的,应当在原户籍村庄建设规划中核减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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