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通知!椒江货币补偿可买二手房,房票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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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州市椒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发两则公告: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近日(3月21日),椒江区人民政府网正式主动公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六大片区”建设,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现对《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22〕74号)和《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椒政办发〔2022〕75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1、附件2),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
2.《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修改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一手住宅商品房。‘房票’时限自‘房票’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三年。‘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套现。如遇特殊情况被征收人需取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方可延期。”
附件2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充意见》的修改
将第三点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按期签腾后在三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
将第三点第二款修改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被征收人已购买椒江区域内住宅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可参照上款执行。”
将第四点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符合本补充意见第三项规定的奖励条件的,购买一手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购买二手住宅用房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另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被征收人如在取得18%的额外奖励后退还所购买的住宅用房,则该奖励应当退还。”
来源:椒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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