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租经适房 法律就不能有任何姑息

澎湃-东方早报 2016-09-06 0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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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酸爽感”十足的判决。 上海(楼盘)市民张女士,违反国家规定,将自己在松江的只拥有有限产权的经适房,向第三人齐先生出租,结果齐先生做起了“二房东”,对外转租这套房子。张女士不同意转租,就起诉了齐先生。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齐先生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齐先生提起上诉

这是一个“酸爽感”十足的判决。

上海(楼盘)市民张女士,违反国家规定,将自己在松江的只拥有有限产权的经适房,向第三人齐先生出租,结果齐先生做起了“二房东”,对外转租这套房子。张女士不同意转租,就起诉了齐先生。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齐先生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齐先生提起上诉。

戏剧性的转折开始了,上海一中院终审认为:张女士违法出租经适房,租赁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下达决定书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鸡飞蛋打”,不仅房子不能租了,租金还被没收了。

这是上海法院首次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喊停”经适房出租行为。对于之前屡禁不绝的经适房违规出租,这次上海法院亮出了鲜明的态度:不给任何的法律保护。

经适房本身就是一种民生保障措施,是政府集中全社会之力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的“底线保障”问题,而将保障住房推向市场,违规出租、变相出售,其实是利用公共资源非法牟利,既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对社会诚信、公平的严重践踏。

事实上,这些年来经适房违规转让、出租问题屡禁不绝,一些经适房小区的门口,甚至专门有房地部门竖立的“禁止违规出租”的公示牌,但这些“稻草人”并没有效制止违规出租者。由行政部门来甄别经适房是否出租,的确有很大的困难,行政部门当然不可能天天去敲门、“查户口”,看里面是主人还是租客。

但是,这次上海市一中院以民事裁定形式“喊停”经适房出租,颇有新意,堪称对于违规出租经适房的“一剑封喉”,不仅宣告出租合同无效,而且依法收缴租金,等于事实上宣布了出租经适房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事实上,之前不少法院囿于“司法被动主义”,认为法院的民事判决只能被动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住房保障领域的违法履行处罚权,结果明知道出租经适房是违规的,却往往只解除合同,按“公平原则”由实际居住人支付房屋的使用费用。这事实上是保护了违法出租者的“债权”,让违法者有恃无恐。

而这次上海一中院收缴租金的决定,对见怪不怪的出租经适房行为投下了一枚炸弹。今后房子还租不租了?租,对方不付房钱怎么办?去法院,法院不会支持,甚至还要收缴之前的租金,赔了夫人又折兵。只能乖乖选择不租。

对于长期存在的保障房领域的违规出租问题,司法机关就应该亮出明确的态度,积极履行法律职责,绝不姑息养奸,不被违法者所利用,不去维护他们所谓的“债权”,违规出租的非法收益就应该收缴。

同时,还应该建立司法机关和房地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在法院打“违法出租经适房官司”的,法院应排名前列时间通知房地部门,除了由司法部门依法收缴非法收益,还应该由房地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甚至依法收回经适房。

《合同法》和保障房法规,不应各自为政;法院和房地部门也应形成合力。违规出租经适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句话不是“抽象地说”的,不是法律在宣布合同无效之后,还保护违法者的实际“债权”,而是实实在在地要将这种行为挤压出司法保护的范围:合同宣告无效,租金上缴国家。有这个坚决的司法态度,才能以儆效尤。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