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公布!椒江房屋征收“房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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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11月13日),椒江发布首发《十问十答|重磅!椒江“房票”政策来了》、《十问十答|椒江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升级,这样多拿18% 》,正式宣布椒江房屋征收“房票”最新政策来了!
下面,一起来看椒江“房票”政策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台政发〔2016〕34号)、《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关于推进台州市椒江区农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补充意见》(椒政发〔2015〕6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通过控制安置房建设,引导购买商品房市场房源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城市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征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房票”安置主体和方式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工作主体,各区块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块“房票”安置工作。
区发改、财政(地税)、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第五条“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椒江区“房票”安置购房证明》。“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通过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来解决安置的方式。《椒江区“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中载明的“房票”安置补偿金额为“房票”价值。
第三章 “房票”安置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建立“房票”安置楼盘目录库(以下简称:楼盘库)制度。楼盘库原则上为现房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将交付的期房,入库房源的选定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企业信用情况及开发楼盘等因素。楼盘库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第七条列入楼盘库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须和区块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结算协议书,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列入楼盘库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限制购买面积。
第八条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房并交钥匙的,在核准“房票”安置补偿款后,由征收人出具“房票”。
第九条 “房票”可用于购买楼盘库中的一手住宅商品房。“房票”时限自“房票”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使用期限为一年。“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未按期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得享受货币补偿额外奖励、“房票”补贴。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票”价值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
(二)货币补偿额外奖励;
(三)“房票”补贴。
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下列款项: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
(二)室内装修补偿费;
(三)搬迁费;
(四)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货币补偿奖励;
(六)按时签腾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分三类情形:
(一)立地平房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5%;
(二)立地二层房屋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
(三)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及单元式住宅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
货币补偿额外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金额。
“房票”补贴,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补贴金额。
第十一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房票”安置的,根据“符合审批条件的一间宅基地置换一套公寓式住宅”的原则,按每套130平方米加一个小型汽车停车位计算,实行“一户一计算”发放“房票”。
集体土地征收的“房票”价值=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房票”补贴,车位补助9万元/个,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包含在“房票”总价内。安置单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评估后,所在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房票”补贴=(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2%。
第十二条 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从“房票”出具之日起一次性给予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货币补偿的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17〕4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须用“房票”实名购买商品房,当购买价值超过“房票”价值,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被征收人购房总价小于“房票”价值,“房票”剩余价值可在交房后给予货币兑现,兑现金额不得超过“房票”价值的1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不得享受货币补偿额外奖励、“房票”补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六个月核算发放。
第十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与征收实施单位结算。结算完毕时,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征收实施单位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房票价值50%的款项,商品房结顶后支付房票价值45%的款项,商品房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发票,再支付房票价值5%的款项。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征收实施单位向商品房开发企业支付房票价值95%的款项,商品房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发票,再支付房票价值5%的款项。
第十六条 凭房票购买的预售商品房,由房管部门直接予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房票”安置的,其相对应的安置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减,其核减的安置用地不享受征地补偿相关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2022年启动的界牌头小区东侧区块、屋基里区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30日发布的《台州市椒江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来源:椒江区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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